张某于2008年6月入职某市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派往广州市某制品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工作,但A、B两公司都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10月,张某在工作时受伤,经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对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张某主张工伤待遇时,A、B两公司互相推诿,于是张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A公司和B公司连带赔偿各项工伤赔偿款10万余元。
那么,异地劳务派遣员工工伤待遇如何计发?员工的主张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吗?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沐林劳动关系顾问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hr:对于异地劳务派遣员工遭受工伤,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给予工伤待遇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用工单位的有关标准,可从其合同约定。
本案中,A、B两公司都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工伤后张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A公司和B公司连带赔偿其各项工伤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
员工张某发生工伤,但公司并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这部分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发放工资、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等,否则,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就要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另一个焦点为异地派遣员工工伤待遇如何计发,关于这一点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提醒:异地派遣员工发生工伤,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获得工伤待遇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用工单位的有关标准,可从其合同的约定。
上一篇: 浅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争议 | |
下一篇: 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