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是某公司的技术部经理,到2008年5月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他在该公司工作已满12年,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公司向徐某提出续订劳动合同5年,徐某考虑到5年期满后,其年龄已大,如果公司到时与其终止合同,那么自己将难于找到工作,故提出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后,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员工的请求合理吗?作为企业的hr,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沐林劳动关系顾问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hr:要清醒的认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一样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或者约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同样可以根据法律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沐林劳动关系顾问认为,鉴于徐某在该公司工作已满12年,徐某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应该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本案中,徐某在该公司工作满12年,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5年,徐某提出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以上《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可以看出:徐某和公司没有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徐某主观上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徐某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法定情形,公司就应该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没有终止时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有些用人单位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成本。进而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这种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条款的误解。
提醒: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或者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列出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十四种情形,只要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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