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李某要求饭店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用有法律的依据吗?作为企业的hr,遇到这类事情,应该如何处理?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沐林劳动关系顾问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hr注意:企业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要付出很大的代价。
沐林劳动关系顾问认为,李某要求饭店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用是有法律依据的,李某的仲裁请求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理由如下:
1)2008年1月至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以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案李某2007年8月与该饭店建立劳动关系,该饭店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起在一个月内与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个月是《劳动合同法》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设定的宽限期,该饭店在宽限期内没有签订,就应当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该饭店提出是李某的原因使得双方没有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责任不应当归咎于饭店。这种情况下,除非该饭店有相关证据,否则是得不到支持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该饭店并没有这样做,而是一直到2008年7月1日才与李某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因此该饭店就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2008年2月-6月的双倍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因此,该饭店应当向李某支付2008年2月-6月的双倍工资,而不是李某所请求的1月-6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2)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虽然李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根据上述两条规定,该饭店仍然应当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李某在该饭店的工作年限,应当自2007年8月李某与该饭店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算起,到2008年12月10日离开该饭店为止,超过一年不满一年半,所以该饭店应当向李某支付一个半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3) 2007年8月至2008年6月缴纳社会保险问题。李某于2007年8月到该饭店工作以后,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该饭店自2007年8月到2008年6月期间一直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显然已经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补缴。
本案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的一起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三方面问题。
结合本案,沐林劳动关系顾问提醒企业的HR注意:企业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要付出很大的代价。我们企业hr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千万切记!
上一篇: 异地劳务派遣员工工伤待遇如何计发 | |
下一篇: 冒名顶替者能否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