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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地劳动争议的处理
    作者:    发布于:2017/9/3    浏览量:562
      李平是某公司的销售代表, 主要负责北京、天津和唐山的销售工作,李平进公司时,和在上海的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每月将工资存到李平在上海的银行卡里,社会保险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约定如有劳动争议问题,应在上海市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半年后,李平因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和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 1、补发半年以来的加班工资共计5864元;2、按北京市标准补购社会保险。而公司则认为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不应该受理此案,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协调无效。

      那么,这宗案件应该属于哪个地方管辖呢?面对类似的异地劳动争议,应当如何处理?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沐林劳动关系顾问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hr: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对于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至关重要。当事人维权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面对实践中类似的异地劳动争议,劳动仲裁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要准确判断案件的管辖地,一般采取便于仲裁的原则。

      沐林劳动关系顾问认为,本案涉及的是劳动争议仲裁管辖问题,如果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后,则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有权受理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此可见,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地管辖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这两个地方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李平虽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海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发生劳动争议由上海市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但李平主要负责北京、天津和唐山的销售工作,即合同履行地主要在北京,在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都有权受理此案的情况下,李平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应该得到支持。

      沐林劳动关系温馨提示: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对于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至关重要。当事人维权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否则,就会被告知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面对实践中类似的异地劳动争议,劳动仲裁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要准确判断案件的管辖地。一般采取便于仲裁的原则。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最好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申请,防止劳动争议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故意拖延仲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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