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这宗案件应该属于哪个地方管辖呢?面对类似的异地劳动争议,应当如何处理?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沐林劳动关系顾问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hr: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对于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至关重要。当事人维权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面对实践中类似的异地劳动争议,劳动仲裁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要准确判断案件的管辖地,一般采取便于仲裁的原则。
沐林劳动关系顾问认为,本案涉及的是劳动争议仲裁管辖问题,如果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后,则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有权受理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此可见,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地管辖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这两个地方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李平虽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海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发生劳动争议由上海市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但李平主要负责北京、天津和唐山的销售工作,即合同履行地主要在北京,在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都有权受理此案的情况下,李平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应该得到支持。
沐林劳动关系温馨提示: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对于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至关重要。当事人维权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否则,就会被告知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面对实践中类似的异地劳动争议,劳动仲裁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要准确判断案件的管辖地。一般采取便于仲裁的原则。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最好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申请,防止劳动争议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故意拖延仲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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