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社保代理公司
全站搜索
联系我们
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7号和达中心A座807室
业务电话:0532-88677995
业务主管:刘先生
15063994777
18661477910
微信同手机号
新闻检索
    没签劳动合同也无法逃避补偿金
    作者:    发布于:2017/9/4    浏览量:458
      某贸易公司位于上海某超甲级写字楼里,专门从事国际品牌化妆品的代理。小王去应聘时,觉得能租下那么高档的写字楼,公司实力一定很强。于是他放心地跳槽进入这家公司。和他一起进入的还有10多位员工,都是从其他化妆品巨头跳槽来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7个月后,形势急转直下,公司突然没收了他们这些新员工的公司名片、大楼进出证等物品,并告知其集体解散。让小王他们不能接受的是,公司拒绝承认他们是公司员工,而且给予的解散费与他们所应得的工资差距很大。小王等人这才想起,他们都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更加令人惊奇的是,小王发现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一年的员工也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

       那么,员工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沐林劳动关系顾问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员工注意:平时应该注意保留证件名片、工资单或银行卡发放工资记录、书面录用通知等证据以防万一,从而保证自己的权益。  

      劳动关系的建立并非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唯一标准。该贸易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这并不能改变这些员工已经为其工作的事实。这种状态被称为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影响公司与员工劳动关系的建立,公司也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员工支付应有的经济补偿金。

       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由于公司已经将员工的证件名片收回,小王通过仲裁解决问题得事先证明自己是贸易公司的员工。在此类纠纷中,除了证件名片以外,还有以下一些证据往往是比较常用的:1、工资单或银行卡发放工资记录;2、书面录用通知。 小王等人可以视自己的实际情况搜集上述资料作为证据。

脚注栏目
专业青岛社保代理公司,青岛代缴社保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09-2024 青岛顺智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