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公司发现了这个事情,遂以吕某隐瞒个人处罚资料为由将其解聘并拒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吕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仲裁结果支持了公司,吕某遂提起诉讼。
那么,员工隐瞒劣迹求职,公司可以依法解聘吗?这种情况,员工可以要求补偿金吗?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沐林劳动关系顾问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hr注意:即使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也应向其支付工资,标准是按照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岗位标准。
沐林劳动关系顾问认为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其有权单方解除与吕某的劳动合同并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首先,沐林劳动关系顾问认为:了解劳动者真实状况是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而如实说明自身状况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从合同法角度而言,两个民事主体在签订合同前有权了解对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于劳动者,企业需要并有权了解其专业知识、动手能力等技能水平、基本的道德素养和家庭住址等,此外,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采取一些必要的调查措施。很多企业在重要岗位找人时,一般都在准备录用之前按照流程对候选者做背景调查就是这个道理。对于企业,劳动者一般需要并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因此诚实信用成为《劳动合同法》所确立和着重强调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双方均需要承担的法定义务。公司在《任职申请表》中的声明对应聘者具有法律约束力。有鉴于此,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否则将予解聘、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的做法,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相关的法律依据即为——《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因此,沐林劳动关系顾问认为,在本案中,公司要求应聘者实事求是地填写《任职申请表》并声明如应聘者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将作出处罚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因此当属有效,可以对违反公司声明的行为做相应处理。
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由于吕某在入职时的欺诈行为,决定了吕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公司解除此类合同,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沐林劳动关系顾问最后提醒,即使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也应向其支付工资,标准是按照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岗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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