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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被辞
    作者:    发布于:2017/9/19    浏览量:487

      39岁的张女士称,她在2005年入职日立公司,2006年10月20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张女士的岗位是Business Analyst(商务经理),报酬为年基本工资39.9万多元,目标奖为3.9万多元。2007年10月,其年基本工资调整为40.7万多元,目标奖相应提高到4万多元。2008年3月11日,公司突然通知张女士,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张女士认为,日立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要求日立公司撤销所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同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带薪年假3倍工资,共计8万多元。

      庭审中,日立公司表示,根据中国的法律,张女士持香港身份证,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日立公司当初希望与张女士长期合作才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后,张女士在工作中频繁出错,并拒绝从事主要工作之一的数据输入工作,还以不恰当的方式告知其他同事不要做该工作,因此,公司不得不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3月11日,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给了张女士离职补偿金、提前通知金等共计17.7万多元。张女士没有休的16天年假,公司也相应地给付了薪水,不存在3倍补偿问题。但是张女士对日立公司的这一说法并不认可。

      那么,持香港身份证,而在中国大陆工作的员工,可以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被辞,应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沐林劳动关系顾问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够给企业的hr提供一份帮助和指导。

      用人单位招用台港澳人员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在大陆就业适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台港澳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其他劳动合同的解除一样,应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及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1、用人单位无须提前30天通知,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下列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并且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前述第2、3项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只有上述法定情形发生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除非日立公司有证据证明张女士有上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不能证明,日立公司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女士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日立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张女士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日立公司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沐林劳动关系顾问提醒:

      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予员工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张女士没有休的年假天数,日立公司应该按照张女士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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