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到一家中外合资电子企业上班,进厂时未提出与厂方订立劳动合同,但与厂方口头约定,用工试用期为6个月,期满后视情况再定工作岗位。第一个月领到工资200元。其他员工告诉张某,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40元,厂里支付给张某的工资太低。张某找到厂长询问,厂长解释说试用期属于不熟练劳动期,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那么,该单位给出的解释合理吗?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应该如何做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呢?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沐林劳动关系顾问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指出: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醒企业的员工:如果单位拒绝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张某所在单位的作法是错误的,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张某要求企业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试用期是劳动者开始履行新的劳动合同、从事新职业的适应期。在劳动合同订立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技术熟练程度等情况不甚了解,同时劳动者对其所从事的岗位的了解也需要一段时间,因此,将劳动者从事新工种时刚开始的一段时间规定为试用期是有必要的。但对试用期的约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也同样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工资并且该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张某所在单位只给张某发200元工资的做法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虽然员工处在试用期内,但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工资仍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沐林劳动关系顾问建议:
本案中,员工张某可以向其所在单位要求其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单位拒绝,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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