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社保代理公司
全站搜索
联系我们
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7号和达中心A座807室
业务电话:0532-88677995
业务主管:刘先生
15063994777
18661477910
微信同手机号
新闻检索
    不签劳动合同未必赔双倍工资
    作者:    发布于:2017/9/14    浏览量:560
     小陈到某公司应聘,公司提出先试用半个月然后再考虑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没有经验,加上性格内向,小陈的工作让公司十分不满意,还没有到半个月就让他收拾包袱走人。小陈很郁闷,在别人的鼓动之下找公司索要双倍工资。然而,他的请求遭到了公司的拒绝,声称小陈完全不符合当初招聘的条件,辞退他是有理由的,没有必要付给他双倍工资。但是小陈一口咬定,公司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违约在先,就该赔偿,双方为此纠缠不清。

      那么,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一定要赔偿员工的双倍工资吗?企业的hr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沐林劳动关系顾问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员工注意,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同时建议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要积极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确实不愿意签订的,应及时在一个月内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沐林劳动关系顾问认为未必就要赔偿员工的双倍工资。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因此就本案而言,沐林劳动关系顾问认为陈某被公司聘用只有半个月,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这是肯定的;超过一个月的宽限期,劳动者本身同意并积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单位拒绝签订,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就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由于劳动者故意或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不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呢?

       沐林劳动关系顾问认为:劳动者故意或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还是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都不能改变“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只要超出一个月宽限期,不论是用人单位故意或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故意或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沐林劳动关系顾问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是从去年的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而2008年5月1日开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颁布实施了,宣布劳动仲裁开始免费受理,劳动者维权的门槛大大降低,导致产生了一个新局面,即:劳动者不管什么原因,不管什么事情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因此,沐林劳动关系顾问建议: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要积极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能因为劳动者不愿意签而放弃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不能以劳动者口头或书面承诺“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而不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均将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应尽力促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确实不愿意签订的,用人单位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应及时在一个月内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脚注栏目
专业青岛社保代理公司,青岛代缴社保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09-2024 青岛顺智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