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张某,入职日期是2007年7月1日。他与公司共签了3次劳动合同,第三次合同到期时间是2011年9月29日。在2010年9月13日,公司单方面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答应赔偿其经济赔偿金7个月工资(他的工作年限是3年零2个月,就算是3.5年,双倍赔偿,应是7个月),但张某提出说需支付8个月,即除了经济赔偿金以外,还需再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原因是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他解除劳动关系。张某的补偿要求能得到法律支持? 本案中,张某的要求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主要是因为其混淆了经济赔偿金和代通知金的区别。 经济赔偿金是企业超越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一种惩罚性的赔偿。其法律依据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代通知金也就是案例中所指的:张某主张的因是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他解除劳动关系而需要再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其法律依据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沐林劳动关系顾问提醒,代通知金适用的具体条件,仅限于上述三种情况,即两次不胜任、医疗期满、情势变更。只有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有责任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不要误解为只要是解除合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就应当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因此,沐林劳动关系顾问认为,张某主张代通知金,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企业违法解除并不涉及代通知金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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