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5日,小郭来到一家装修公司上班。公司安排负责家具加工工作。当月11日,因操作设备不当,其右臂被家具砸伤,经认定属于9级伤残。
受伤后,公司将小郭送进医院住院治疗。伤愈出院后,公司又安排他将医疗期休满。期间,公司按他入职时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他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资。但是,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小郭从入职到医疗期满整整过了三个月的时间,便以未订立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二倍工资。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唯一的免责条款,即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只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即可。由于双方之间没有发生这类事情,所以,该免责条款不适用于公司。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在于用人单位。
但是,是否任何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未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需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呢?现有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从实际出发,鉴于现实情况的多样性、不确定性,应允许用人单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与劳动者保持事实劳动关系状态。本案即具有上述特殊性。
小郭刚入职就发生工伤停止工作,而负工伤前,他尚未到法定的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限,而发生工伤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处于一个特殊阶段。在此期间,小郭无法向公司提供正常劳动,其能否为公司提供劳动以及可提供何种程度、何种岗位的劳动均无法确定。因此,双方在其医疗期间无法明确各自的劳动权利与义务。
在此情况下,公司事实上也无法与小郭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在这段时间内也不得与小郭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应视为公司存在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免责事由,无须向小郭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但小郭如果在医疗期终结后仍然回到公司工作,则公司应依法在一个月内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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