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8日徐某入职天津某技术公司,未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月薪3400元。2013年6月11日徐某因工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结论为:“膝关节半月板损伤”。住院17天后,徐某回家休息。2013年8月23日某技术公司单方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徐某要求某技术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工伤待遇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工伤待遇、赔偿金
关于徐某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
法院意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应当支付二倍工资。某技术公司确认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徐某请求某技术公司支付2013年6月8日至2013年8月23日共2.5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8500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公司意见:某技术公司辩称尚未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徐某即受伤,但事实是徐某2013年5月8日即入职,某技术公司最迟应在2013年6月8日前与徐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徐某工伤发生在2013年6月11日,显然应订立合同的最后日期在前,发生工伤事故在后,某技术公司使用后发生的事件作为先前应履行义务的免责事由显然不能成立,故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沐林建议:
劳动者入职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期间基于与用人单位无关的原因,双方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免责。如,劳动者入职20天左右患病并需连续休假3个月无法到岗,期间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亦无需承担双倍工资责任;
当然,劳动者休假完毕回单位上班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双倍工资责任。
本案中,劳动者入职1个月后才受伤,用人单位以此抗辩显然不合理、不合法;如果劳动者入职1个月内受伤及休假的,用人单位以此抗辩应该会得到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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