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2014年7月,张某某提出从某电视台(以下简称“电视台”)财经频道演播室(记者站)辞职。随后,张某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认为其与电视台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补签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某某称,记者站成立之时其开始做兼职摄像,2011年4月底,其正式入职电视台记者站,担任记者,需要坐班,工作时间为每天9时到17时,每周工作5天,周、六日休息,考勤由考勤员手工记录。领导明确告知其签约才有保底工资,不签约没有保底工资,只有绩效工资,即每条新闻摄像200元,每条文字400元。2014年年初,其保底工资2000元,绩效工资改为每条新闻2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电视台亦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张某某于2014年7月7日提出辞职。
电视台称,自2011年5月1日开始,电视台与张某某建立劳务关系。张某某提供兼职摄像劳务,不需要坐班和考勤。电视台有采访任务时就通知张某某提供摄像劳务。劳务报酬是按照摄像后播出的新闻计算,资讯类每条200元、调查类每条400元,劳务报酬不定期发放,以现金方式支付。电视台无法提供劳务报酬支付情况证据。双方未签订劳务协议。张某某提供劳务至2014年7月6日。2014年7月7日,双方解除劳务关系。电视台认为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确认张某某与电视台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其他申请请求。电视台不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电视台与张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驳回电视台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电视台作为国家事业单位,已经开始企聘改革,但依然有着事业编制。编制以外的用工,有许多方式和名目。有一些人被称为“临时工”,这些人的待遇收入完全跟绩效挂钩,他们与电视台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值得深入研究。
除了人员编制因素对国营单位的影响,近年来,随着用人单位用工成本的不断增加,一些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纷纷采用订立劳务协议的方式来代替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更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但是,劳动方式及管理形态具有多样化和自愿约定特性,凭借以上法定标准来判定实际形成的各类用工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有一定困难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分歧意见。
本案中,电视台与张某某之间的劳动争议,就是典型的以劳务关系的用工形式来代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而最终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成立。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后,作为劳动者张某某可以主张电视台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缴纳社保保险以及违法解除赔偿金、补偿金等相关费用。此类案件事实认定标准复杂,利害关系重大,而且具有多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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