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5年2月份到某报社工作,经培训成为一名投递员,双方协商确定月工资为1500元,刘某在报社工作期间每天早上去指定区域投递报纸,每天工作时间3个小时左右;2016年3月17日报社宣布刘某所在的发行站解散,并口头通知刘某不用到发行站上班了,刘某从入职起报社就没有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报社认为与刘某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所以无需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无需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2016年5月10日,刘某就社会保险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争议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报社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用工形式是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经审理,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是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结合庭审调查及双方当事人举证,刘某与报社的劳动用工形式、工作时间等要素符合非全日制劳动用工的标准,虽然规定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报社是按月支付不符合工资支付要求,但工资的支付时间是经双方协商确定的,不影响性质的认定。本案应认定刘某与报社的劳动关系为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对刘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因其灵活性而越来越受到单位和劳动者的欢迎,因人数众多所引起是争议逐渐增多,争议最多的就是单位认为是非全日制用工,而劳动者认为是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如下:
1、劳动合同的形式不同:全日制职工应以书面建立劳动关系;非全日制职工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协议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同:全日制职工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以标准工时制为例),非全日制职工在同一单位每日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
3、社会保险的缴纳方式不同:全日制职工社会保险须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纳手续,职工承担的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非全日制职工的社会保险须为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4、劳动关系的管理不同:全日制职工原则上只允许建立一个劳动关系,管理严格;非全日制职工可以建立多个劳动关系,管理相对简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时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非全日制合同先后签订的时间及履行的顺序: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不得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3、工资标准及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周期不超过15日。
4、单位须为非全日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单位无须为非全日制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但须办理工伤保险。
5、双方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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