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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社保: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降低
    作者:    发布于:2017/3/11    浏览量:444

    青岛市政府近日发出《关于调整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及代缴标准的通知》,对《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内容作出调整,从今年起我市降低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根据新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本人按成府发[2009]58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缴费费率由12%调整为10%,区(市)县应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国务院确定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年满16岁、不满60岁的城镇居民,本人按成府发[2009]58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后,享受省政府规定标准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该缴费补贴低于本人缴费基数2%的部分由区(市)县给予补足。另外,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确定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重度残疾人,区(市)县应按城镇居民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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