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君于2006年1月进入奇悦公司山东分公司工作,为人事部副总经理。2011年10月26日林君向奇悦公司山东分公司提出辞职申请,27日起未到奇悦公司山东分公司上班。奇悦公司对林君2011年度绩效考核综合评定为不合格。奇悦公司内勤员工薪酬管理制度规定:自员工离开公司之日起停发工资及福利;未在公司服务满一个自然年度离职的,不发放当年年终奖。
2012年8月30日林君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本案因林君不服裁决/判决,最终上诉至青岛市中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林君主张的奖金系根据年终考评结果,按照计算方法核定的年终奖金,年终奖金属于企业内部根据自身当年的经济效益给予企业员工的一种年终奖励,年终奖属于企业内部自主管理的范畴,在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年终奖金的发放标准及数额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业绩及员工考核等综合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衡量并决定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林君担任人事部副总经理,其对于公司的管理制度、人事制度应该明确知晓,根据《奇悦公司内勤员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员工的年度考核结果、工作时间、职级或技术职务等因素核定员工个人的奖金额度及第三十四条员工离司,自其离司之日起停发工资及福利的规定,结合《奇悦公司2011年分公司内勤员工绩效考核办法》关于考核等级为不称职的员工奖励系数为0的规定。
林君未与单位进行交接的情况下向奇悦公司山东分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后就未来单位上班,其2011年度绩效考核综合评定为不合格。奇悦公司山东分公司据此不向林君支付2011年度年终奖符合其单位内部管理的制度性规定,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诉人关于主张2011年度年终奖金149422.9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具体范围解释,其中有年终奖金(分红),质量奖金,超量奖金,所以说奖金也是工资的组成部分。
现在的法律并没有对年终奖金有硬性的规定要求,年尾是否给员工发放年终奖是企业自主选择,不过用人单位在发放过程中,不能违反相关的劳动法,和诸多规定。在劳动合同中有具体的年终奖数目,企业就应该按照约定发放,用人单位规定了年终奖事项却缺乏相关考核制度,其发放要受到合理性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