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保代理讲述第二+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协商:(一)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三)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四)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五)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六)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绩效工资等分配办法;(七)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办法;(八)病事假和各种假期的工资待遇;(九)变更、解除、终止工资集体合同的条件;(十)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应当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本企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第二十二条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及调整幅度应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七)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八)其他有关情况。第二+三条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都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应约方应当自接到协商要约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同意协商的,双方应当约定协商开始的日期。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一方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或者应约;未建立工会的,可以由上级工会代表或者组织职工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或者应约。工会代表职工一方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前,应当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要约方案。第二十四条企业工会应当在工资集体协商开始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可以指派人员对职工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指导,或者参与协商。第二+五条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的五个工作日前,协商双方应当各自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第二十六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方在七日内制作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讨论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获得通过的工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协商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在三十日内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合同签字后七日内,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职工一方同时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上级工会备案。第二+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进行审查。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该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双方应当对工资集体合同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第二十九条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为一年。工资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一)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三)出现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工资集体合同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审查程序办理。第三十二条工资集体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终止。第三十三条旗县级以下区域内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职工一方可以通过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的企业代表组织或者区域、行业内各企业推举的代表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依法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对本区域、行业内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内容,参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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