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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作者:    发布于:2017/8/17    浏览量:455

    李某于2009年3月16日入职广东省广州市某一技术开发公司,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8月,公司辞退李某,李某遂于2010年9月13日提起劳动仲裁,其中要求技术开发公司支付2009年4月16日至2010年3月1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技术开发公司则主张李某的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由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二倍工资并非劳动者通过劳动付出应获得的劳动报酬,其是法律上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定的罚则,在性质上有别于拖欠劳动报酬,故劳动者有关二倍工资请求的仲裁时效期限应适用一年仲裁时效限制。但如何确定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时效,司法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满一个月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二倍工资,因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应当开始赔付二倍工资之日起即已知道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被损害,因此,认为二倍工资的时效自应用人单位应支付二倍工资之首日起往后推算一年,即认为本案中的仲裁时效为2009年4月16日至2010年4月15日,如在2010年4月15日前未行使主张的权利,则超过了仲裁时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此二倍工资属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一段时期内给予惩罚性赔偿,具有连续性、整体性特征,不能人为在赔偿过程中形成递减关系,故二倍工资仲裁时效应当自依法终止赔偿二倍工资之日(事实劳动关系在一年内终止或解除的,以终止或解除之日计算仲裁时效;事实劳动关系达到或超过一年的,以满一年的前一日计算时效)起计算。

    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第三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在应支付二倍工资的当月工资发放之日才知悉用人单位是否有支付当月的二倍工资,并且工资支付有一定的周期性,因此,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不是一个点,而是有连续性的一段期间。即,在本案中,技术开发公司应当在2009年4月16日前与李某开始签订劳动合同,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是2009年4月16日至2010年3月15日,在此期间一年内,根据劳动者提起仲裁的时间不同,而获得二倍工资的数额不同,提起仲裁时间越往后递减,得到支持的二倍工资也相应递减。

    广东省的司法实践普遍采用第三种观点。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李某于2010年9月13日提起仲裁,他在2009年9月14日之前的二倍工资已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此,裁决技术开发公司支付李某2009年9月14日至2010年3月15日的二倍工资,驳回了2009年4月16日至2009年9月13日二倍工资的要求。

    最后,沐林劳动关系提醒,作为劳动者,应当及时主张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作为用人单位,也应当正确理解二倍工资,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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