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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未申请续签合同,可否要求二倍工资?
    作者:    发布于:2017/5/16    浏览量:482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2年8月20日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2年8月20日至2013年8月19日,并约定“劳动合同到期提前1个月由员工主动向人事部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申请……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员工工作表现进行评估,报人事部审核后转交总经办审批,达到录用条件的人员才有资格进行续签”。合同期满后,双方末续签劳动合同,李某仍在某公司工作。2014年5月14日,双方发生工作上的纠纷,李某未再到某公司上班。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支付李某二倍工资差额l.8万余元。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李某所签劳动合同于2013年8月19日到期后,李某继续在某公司工作,即自此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虽某公司认为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李某,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原劳动合同期满后,与李某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某公司的法定义务,即使系因李某的原因不能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也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李某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中,某公司并未与李某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其仍应在继续用工之日起满—个月后依法每月向李某支付二倍工资。故判决某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万余元。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个别用人单位意图规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归咎于劳动者,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系劳动者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一个月内主动要求签订,劳动者仍然不签的,用人单位应及时终止劳动关系,如果继续用工仍要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在强调法律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刚性要求的同时,警示用人单位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应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且不得采取变通方式转嫁责任、规避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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