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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解读
    作者:    发布于:2017/4/7    浏览量:569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发〔2011〕31 号)精神,本市户籍劳动者,从2011年4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

    一、适用对象

    (一)2011年 3 月 31 日前已参加青岛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

    (二)2011年 3 月 31 日前已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

    (三)2011 年 4 月 1 日以后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户籍劳动者。

    二、参保办法

    (一)2011 年 3 月 31 日前已参加青岛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 2011年 4 月 1 日以后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从 2011 年 4 月 1 日起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统一为:职工个人为本人工资的 1 % ,用人单位为该类职工工资总额的 2 %。

    (二)2011 年 3 月 31 日前已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从 2011 年 4 月 1 日起,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 1%缴费,用人单位按该类职工工资总额的 2%缴费。

    三、失业保险待遇

    (一)在用人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失业后,按照《 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

    (二)2011 年 3 月 31 日前已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其参保年限与 2011 年 4 月 1 日以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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