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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与员工约定不交社保是无效的
    作者:    发布于:2017/3/13    浏览量:432

    王先生在2009年9月1日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工作了8个多月,但该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上养老保险。于是,在2010年6月21日,王先生在找到新工作后就走了。2010年7月,王先生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公司应支付王先生:工作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及未上养老保险的赔偿金等费用。

    公司不服,于2010年8月,起诉至朝阳区法院称:其与王先生签订了员工守则,要求王先生离职应提前通知。但王先生违反该规定,擅自离职,因此公司有权不支付其离职当月的工资。王先生应聘时表示可以自己上社保,不用公司代缴,现又要求公司支付未缴养老保险赔偿,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6月21日,王先生在某公司工作,但某公司未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首先,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21日,王先生向某公司提供了劳动,某公司应支付王先生工资。其次,王先生于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21日延时加班60小时,某公司应支付延时加班费。最后,该公司未为王先生缴纳养老保险,违反法律规定,应向王先生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最终判决:一、支付王先生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2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二、支付王先生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21日期间工资、延时加班工资;三、支付王先生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劳动合同的规定更严格了,要求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多支付一倍工资。同时,员工只要上班了,企业就应该向其支付工资及养老保险,为员工上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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