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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社保局关于工伤保险相关政策的解读
    作者:    发布于:2017/3/3    浏览量:415

    提出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决定: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保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决定应载明的事项:1、用人单位的全称;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3、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4、认定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5、认定结论;6、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7、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8、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专用印章。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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