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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社保局对青岛社保中生育保险问题的解答
    作者:    发布于:2017/2/23    浏览量:432

    已经报销了生育保险,为什么还在扣费?

    答:根据相关规定,生育保险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未参保配偶能否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答:《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可以报检查费用吗?

    答:根据《青岛市生育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规定: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

    市级个体参保人员报销生育保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填报《青岛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手术费原始票据、病情证明、身份证、婚姻证明、个人结算性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办理,委托他人的,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青岛生育险解答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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