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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7/2/3    浏览量:442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5〕19号)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如下: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青岛高新区、青岛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按每人每月1050元执行。

    二、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按每人每月966元执行。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在市人社局出台新规定之前,本通知有效期2年。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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