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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劳务工的条件及程序
作者: 发布于:2016/6/25 浏览量:873
劳务用工是新的一种用工模式。这种用工模式,不仅可以使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交纳社会保险和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摆脱繁杂的劳动保障事务负担,赢得时间,集中精力实现可规避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管理以及劳动争议等方面的风险和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生产条件和具有按期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能力才能进行劳务用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不得收取报名费及押金,不得将暂住人口管理费和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金转嫁给劳务工负担,不得强制劳务工向本单位投资。 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之前,应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招工理由、招工人数和招工地区;劳动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与劳务工在上岗之前签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需对劳务工进行培训或试用,应在培训或试用之前签订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5内,用人单位应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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