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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新规中医疗保险的看点与特征
    作者:    发布于:2016/5/21    浏览量:1162

    社保新规中医疗保险的看点与特征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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