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劳动局:你局 《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 》 (穗劳函字 〔 1997 ] 127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 6 小时 40 分钟?根据(劳动法 》 和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国务院令第 174 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 《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劳部发 〔 1994 〕 503 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 40 小时但不超过 44 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 《 劳动法 》 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 1994 〕 489 、 532 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国务院令第 174 号)是依据 《 劳动法 》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 40 小时但不超过 44 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三、 《 劳动法 》 第四十一、四十四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 《 劳动法 》 的第四十一条限制) ? 《 劳动法 》 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 36 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依据 《 劳动法 》 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本办法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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