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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如何认定?
    作者:    发布于:2020/6/14    浏览量:72

    社保代理讲述统筹地区实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储备金按不低于统筹地区当年征收工伤保险费一个月的额度筹集。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结余部分并人储备金。储备金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当期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出时,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使用。第十二条建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各设区的市每年按征收工伤保险费总额的 3 % 上解工伤保险调剂金。工伤保险调剂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各设区的市特大工伤事故上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补贴、上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补贴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等费用。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 《 福建省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 》 执行。需要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补贴的,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等所需费用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依法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的,应当按照 《 工伤保险条例 》 规定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受设区市委托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认定的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工作。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快速工伤认定工作机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 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第十五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按照 《 工伤保险条例 》 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第十六条工伤认定过程中,申请人主张发生下列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二)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突发疾病死亡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证明;(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六)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 《 革命伤残军人证 》 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已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工伤认定申请。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具备用工主体的发包方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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