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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就业随军配偶办理养老保险转入需提交什么材料?
    作者:    发布于:2020/5/13    浏览量:81

    问: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在地方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将地方缴纳的保险转入部队,现又随同部队缴纳部分一起转出,在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外省转入业务时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在国办发〔2009)“号文件执行前(2010年1月1日前),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如在地方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将地方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人部队后又随同部队缴纳部分一起转出的,在办理转人时还需提交原地方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办理上述业务需提交如下材料:(l)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2)与本市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无就业单位的人员需提交与本市存档缴费机构签订的《缴费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街道享受政策人员《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加盖骑缝章);( 3 )随军审批表复印件; ( 4 )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印在一页) ( 5 )职工的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 6 )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 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 ( 7 )原地方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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