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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社会保险费核销流程
    作者:    发布于:2020/2/29    浏览量:71

    社保代理大讲堂:一、企业申请欠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持以下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核销申请:(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企业关闭的立项批复,或人民法院对企业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三)企业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的相关资料) (四)企业破产清算组对企业破产财产的清算报告;(五)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花名册。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职工的缴费情况进行梳理,对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截止时间为企业的破产基准日)进行核定,并根据 《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对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偿金进行测算,形成 《 关闭破产企业应缴社会保险费测算汇总表 》 及 《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偿金测算明细表 》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申请核销的国有企业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以及本流程第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四、财政部门复核申请核销的国有企业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复核并出具书面意见。五、政府批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申请核销社会保险费的欠费国有企业进行汇总后,上报同级政府审批。由同级政府进行批复。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费核销政府批复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申请核销的国有企业。企业持同级政府批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企业核销后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数据送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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