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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财务管理
作者: 发布于:2019/11/15 浏览量:88
待遇支付记录经办机构在支付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及一次性生活补助后,应将支付的相关信息作相应记录。第六章财务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财务管理包括收人、支出、会计核算、预算、决算等。经办机构应定期与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和银行对账。对账有差异的,须逐笔查清原因,予以调节,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第一节收入一、经办机构对失业保险基金收人、上级补助收人、下级上解收人、转移收人等到账信息予以确认,并按规定进行相应记录。二、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将收人户存款于每月月末全部转人财政专户。三、对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转换工作单位、按规定需要转移失业保险费的,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保险费(费用)到账情况进行相应记录。第二节支出一、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计划,按月填写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确认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资金的到账情况。二、经办机构对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等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将款项从支出户予以拨付。三、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转换工作单位、按规定需要转移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经办机构根据 《 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 、 《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 及相关材料,与转人地经办机构确认开户行、账号、机构名称后,从支出户支付有关失业保险费(费用)。四、对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等款项,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或计划从支出户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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