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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就业随军配偶可以将养老保险转到部队吗?
                  作者:    发布于:2019/10/1    浏览量:132
                  
                  问:未就业随军配偶可以将在地方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到部队吗?
答:不可以。根据后联(2011〕3号文件规定: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不转移到军队,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办理。即:未就业随军配偶原在地方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可转移到部队,如以后再次跨省流动就业,可将原在地方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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