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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于:2018/3/4    浏览量:60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0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2〕6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把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摆到经济、就业和人才工作的突出位置,大力培育和扶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断完善服务体系,积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为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青岛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力争建立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5家以上,省级人力资源产业园2家以上,国家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取得新突破。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10家左右,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00家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业营业总收入力争超过130亿元,从业人员达到1万人左右。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充分保障,市场经营性服务产业逐步壮大,市场秩序不断完善,高端服务业快速发展,人才资源服务业在整个服务业中的比重明显提升,每个从业人员3年内至少获得一次岗位培训。初步形成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到2020年,力争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较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加大扶持力度,促进产业集聚

      (三)进一步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税收优惠力度。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税收贡献,可部分或全部返还给企业用于转型升级对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逐步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入选服务业重点企业比例。对认定为省、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的,以上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每年上交的地方税收增速超过10%部分,由市和区、县(市)政府给予补助报经地税部门批准,2年内对其新增房产和用地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就业政策规定,确保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平等享受补贴政策。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扩大服务规模。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

      (五)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园的建设和发展。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市财政局审核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园,可参照《青岛市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称号的,可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可用于产业园区编制规划、打造公共平台、建设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支出。具体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44号)规定执行。

      (六)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对服务业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金额为平台建设期内实际投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对新引进人力资源总部企业购建或租赁办公用房给予资金补助。其中,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对属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分期补助完毕本部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享受补助政策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5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转租的,应退还已领取的补助金。

      (八)理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连锁企业税收管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连锁企业跨区、县(市)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纳入所在区、县(市)营业收入统计范围连锁企业上缴的税收按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现行财政体制分成,具体按财政(地税)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九)支持服务产品创新。鼓励发展猎头、人力资源服务外包、薪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新兴业态和产品,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予以扶持。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各区、县(市)也要安排一定的财力予以积极支持,主要用于人力资源服务业标准的研究制订、高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人力资源服务网站和数据库等服务平台的建设、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引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扶持,全市性人力资源服务业重大活动的举办等。

      三、培育引才载体,积极引进人才

      (十一)加大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人才培训力度。充分利用人才中介协会等行业协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的再培训、再教育以及相关行业资质培训选拔人才中介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参加“青岛市服务业高级人才培养工程”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十二)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引进高层次、高级专业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引进的人才,2年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省“千人计划”、“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市521计划”的,或3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钱江技能大奖”的,市和区、县(市)政府可给予引才机构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加快引进文化创意、现代物流、金融、营销管理、软件与信息服务等高级服务业专业人才,吸引在国内外著名人力资源服务业机构从业的人才来杭创新创业,所产生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企业成本核算。列入市政府以纳税贡献和企业成长性为依据确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其高层次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的工资性收入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3年内予以全额返还。支持各类股权投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具体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0〕11号)及其补充意见执行。

      (十三)实行特殊人才政策。鼓励离退休人员,高职院校、科研院所、团体的专业人才,通过兼职方式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并获取薪酬高层次人才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工作,经本单位同意,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同时允许其回原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允许事业单位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工作。对规模较大或创新能力较强、能引领行业发展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副总经理职务以上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对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十四)帮助解决人才住房问题。允许市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在市政府批准后自建公租房性质的公寓,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引进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技能员工的住房问题。

      四、搭建交流平台,实施发展推进工程

      (十五)实施领军人才集聚工程。制订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引进计划,积极培育海外人才市场,利用海外人才交流活动和“浙江·青岛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大会”的平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专区,大力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

      (十六)实施供需双方对接工程。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市内外中、高职院校“联姻”,开展“订单式”培训,探索“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培养模式。定期召开学校与企业见面会,搭建校企合作对接的信息沟通平台。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设立实训基地,企业支付给见习学生的报酬,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七)实施基地建设推进工程。鼓励和引导各区、县(市)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基地或服务街区,集聚一批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把基地打造成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平台。设立基地的区、县(市),要制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基地优惠政策,对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业基地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市)设立青岛市级或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区,充分发挥其集聚产业、拓展服务、孵化企业、培育市场的功能。

      (十八)实施品牌建设推进工程。大力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的服务商标。对新获得国家级、省、市知名品牌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称号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加大品牌创建推介力度,每两年开展一次“全市星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定活动,对依法诚信规范开展服务、取得良好业绩的机构,给予相应星级评定,并予以大力宣传。

      五、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等部门为成员的青岛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具体协调工作。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组织推动工作。

      (二十)强化行业监管。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充分利用信息跟踪、市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手段,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组织开展“春蕾行动”,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打击非法中介,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行业诚信评估,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安全防范,规范市场秩序。健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研究制定人力资源服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办法,建立科学、统一、全面的人力资源服务业统计制度,强化统计结果的应用,推动行业科学发展。

      (二十一)引导行业自律。指导组建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增强行业协会在人员培训、协调沟通、业务交流等方面的服务功能。鼓励行业协会制订服务标准,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服务产品,应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引导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公平竞争、诚信服务、自我约束、健康发展。行业协会要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积极反映企业诉求,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十二)加强舆论宣传。加大对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重大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积极总结推广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产业园的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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